一、纳税信用管理的范围
1、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
2、适用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二、纳税信用评价
1.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自然年)。
2.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2)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3.纳税信用级别
A(90分以上)、B(70~90)、M(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无收入且70分以上)、C(40~70)、D(40分以下及直接判定为D)五级
4.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