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账簿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扣缴义务人
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二、财务会计制度等备案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的保存
除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