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1.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2.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3.组织形式:合伙制(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制
4.具备条件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
(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4)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5.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条件
主体 | 条件 |
|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 |
③法律法规和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①由税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 |
③法律法规和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