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二、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査确定完税价格。
三、暂时进境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关税价格。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四、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1、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
2、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五、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提前解除监管以及减免税申请人发生主体变更、依法终止情形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格=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1-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减免税申请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需要补缴税款的,补缴的完税价格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格=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监管年限×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