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征税,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特殊征税范围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继承、赠与

(1)继承:不征(无收入)

(2)赠与:公益性赠与、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与,征

2.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3.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
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发生产权转移,征

4.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免征

5.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暂免征;建成后转让,征

6.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7.评估增值

不征(无权属转移)

8.转让、抵押和置换土地

无论是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相应收益,应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