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征税,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特殊征税范围
有关事项 |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
1.继承、赠与 | (1)继承:不征(无收入) |
(2)赠与:公益性赠与、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与,征 | |
2.出租 | 不征(无权属转移) |
3.房地产抵押 |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 |
4.房地产交换 | 单位之间换房,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免征 |
5.合作建房 | 建成后自用,暂免征;建成后转让,征 |
6.代建房 | 不征(无权属转移) |
7.评估增值 | 不征(无权属转移) |
8.转让、抵押和置换土地 | 无论是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相应收益,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