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免税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免税。
其他减免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3、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税。
4、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税。
5、自2018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6、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税。
7、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税。
8、农用三轮车免税。
减免税条件消失车辆
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办理纳税申报。
1、纳税人: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辆转让或用途改变发生之日。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