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提示】计税价格不包括价外费用及代收转付的款项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价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
  1、非自产
   (1)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2、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
   (1)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2)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