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征规定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二、减征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四、其他减免税规定
1、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