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1、应税资源产品在境内开发,进口应税资源不征收资源税;对出口应税资源也不免征或者退还已纳的资源税。
2、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或自用的单一环节缴纳。
特殊规定
1、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2、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