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含查补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和罚款。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计税依据中扣除。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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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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