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批发企业)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征税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销售数量。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和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适用税率:从价税11%,从量税0.005元/支。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