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销售额为含税金额,应先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证的当天。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