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受托方为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自行缴纳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未履行代收代缴的义务,应由委托方补缴税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受托方未履行代收代缴的义务,应处以未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提示】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