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受托方为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自行缴纳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未履行代收代缴的义务,应由委托方补缴税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受托方未履行代收代缴的义务,应处以未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提示】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