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允许加计扣减进项税额
加计10% | 加计15% |
自2019年4月1至2021年12月31日 |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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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允许加计扣减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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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销项:100元 进项:80元 原政策:应纳税额=销项-进项=100-80=20元 新政策(假设符合15%加计抵减条件): 进项加计扣除=80×15%=12元 应纳税额=销项-进项-加计扣除=100-80-12=8元 这个政策,使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少交了12万元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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