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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一)混合销售—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处理原则】——看人下菜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例外】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13%)和建筑服务(9%或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3%)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处理原则】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