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 一般规定 | 一般为机构所在地 |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到外县(市)经营 | 向机构所在地的报告 | 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未报告 | 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申报。 | ||
未报告同时也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申报 |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 | ||
2.非固定业户 | 销售地或应税行为发生地申报。 | ||
未申报,回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征。 | |||
3.进口货物 | 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
4.扣缴义务人 | 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