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主要为未实质性出口(教材P162,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