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方式的特殊规定
  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物品增值税政策(不包含不动产)。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3%

简易计税、放弃优惠、可开专票

应按税额=含税售价÷(13%)×2%

简易计税、享受优惠、不可开专票

一般纳税人

购进时已抵扣进项(包括按政策规定可抵扣而未抵扣)

应按税额=含税售价÷(1+税率)×税率

进项取得时已抵扣,正常计税、可开专票

购进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如购进时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2009年以前购进、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之前)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3%

简易计税、放弃优惠、可开专票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2%

简易计税、享受优惠、不可开专票

  2.旧货
  销售旧货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提示1】所谓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提示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相同。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

应按税额=含税售价÷(1+税率)×税率

进项取得时已抵扣,正常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3%

正常计税

其他个人

免税

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