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方式的特殊规定
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物品增值税政策(不包含不动产)。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小规模纳税人 |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3% | 简易计税、放弃优惠、可开专票 |
| 应按税额=含税售价÷(1+3%)×2% | 简易计税、享受优惠、不可开专票 |
| 一般纳税人 | 购进时已抵扣进项(包括按政策规定可抵扣而未抵扣) | 应按税额=含税售价÷(1+税率)×税率 | 进项取得时已抵扣,正常计税、可开专票 |
| 购进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如购进时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2009年以前购进、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之前) |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3% | 简易计税、放弃优惠、可开专票 | |
|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2% | 简易计税、享受优惠、不可开专票 |
2.旧货
销售旧货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提示1】所谓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提示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相同。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一般纳税人 | 应按税额=含税售价÷(1+税率)×税率 | 进项取得时已抵扣,正常计税 |
|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 |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3% | 正常计税 |
| 其他个人 | 免税 | 优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