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同时满足5个条件 | ①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 |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 |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
2.增量留抵税额概念 | 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3.计算 |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
4.调减留抵的进项 |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
5.管理 | (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先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
(2)纳税人既有期末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退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
(3)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
举例1:假定某企业2019年3月~2019年9月增值税期末进项留抵情况如下,判断其是否符合留抵退税的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是否符合条件 |
情形1 | 100 | 110 | 120 | 130 | 150 | 170 | 90 | × |
情形2 | 100 | 110 | 120 | 130 | 150 | 170 | 140 | × |
情形3 | 100 | 110 | 90 | 130 | 150 | 170 | 180 | × |
情形4 | 100 | 110 | 120 | 130 | 150 | 170 | 180 | √ |
情形5 | 100 | 110 | 120 | 130 | 115 | 170 | 180 | √ |
举例2:续上例1,假定某企业2019年3月~2019年9月增值税期末进项留抵情况如下(不考虑其他因素)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是否符合条件 |
情形5 | 100 | 110 | 120 | 130 | 115 | 170 | 180 | √ |
假定2019年4月~9月,该企业共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500万,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200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160万,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抵扣40万,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50万,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抵扣30万,员工出差的航空运输行程单抵扣20万。
问:该企业在10月可申请退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多少?
【解析】进项构成比例=(200+160+40)÷500×100%=80%
退还的增值税留抵进项=(180-100)×80%×60%=38.4(万元)
举例3:续上例1、2,假定该企业在10月发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万,10月申报抵扣进项100万。
问:该企业10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
【解析】10月应纳增值税=300-[100+(180-38.4)]=58.4(万元)。
举例4:续上例3,假定该企业位于市区。
问:该企业10月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多少?
【解析】应交城建税=(58.4-38.4)×7%=1.4(万元)
应交城教育费附加=(58.4-38.4)×3%=0.6(万元)
【提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上述规定自2018年7月27曰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