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税务处理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数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平销返利行为的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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