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14大行业销售额占比仅用于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不参与加计抵减计算。
  举例:某企业2018331日前设立,20184月——201934大行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为70%20194月销售产品不含税销售额200万,税率13%,提供现代服务销售额100万,税率6%;当期全部可抵扣进项10万。
  (1)“正常”应纳增值税额=2661022
  (2)加计抵减额=10×10%1
  (3)“实际”应纳增值税额=22121
  【提示2】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提示3】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举例:某企业20195月设立,设立时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6月全部销售额500万,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选择从20196月起按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销售产品(13%)销售额

提供现代服务(6%)销售额

可抵扣进项

应纳增值税

5

100万元

100万元

——

200×3%6万元

6

200万元

500万元

40万元

200×13%500×6%4016万元

7

300万元

600万元

50万元

300×13%600×6%5025万元

8

800万元

1200万元

100万元

800×13%1200×6%100-(4050100)×10%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