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举例:某企业2019年4月销项税额100万,可抵扣进项税额60万。
①不考虑加计抵减
应纳增值税额=100万-60万=40万
②加计抵减=60×10%=6万
③实际应纳增值税额=40-6=3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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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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