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自20194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举例:某企业20194月销项税额100万,可抵扣进项税额60万。
  ①不考虑加计抵减
  应纳增值税额=100万-60万=40
  ②加计抵减=60×10%6
  ③实际应纳增值税额=4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