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
【提示1】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之前依次为16%、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之前依次为12%、13%)
【提示2】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举例】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产品均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2020年4月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本月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作为生产用原材料并领用,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为56万元,购进其他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计算2020年4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答案解析』销项税额=200×13%=26(万元)
进项税额=56×10%+13=18.60(万元)
2020年4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26-18.60=7.4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