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基本税率(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提示1】满足条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提示2】注意自行开发的界定。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视为自行开发。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提示3】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关注剔除硬件产品销售额(教材P111)
【提示4】注意即征即退计算步骤
【例题——计算】某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8000元,从国外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本月购进一批电脑用于软件设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退增值税为(根据2012年试题改编):
(1)应纳税额=68000×13%+200000×13%-100000×13%=21840
(2)税负=21840/(68000+200000)×100%=8.15%
(3)退税=21840-(68000+200000)×3%=1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