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自20199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比例

一、共、伴生矿产资源

1.1

油母页岩

 

 

70%

1.2

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

 

 

100%

1.3

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

 

 

70%

二、废渣、废水(液)、废气

2.1

废渣

 

 

70%

2.2

废渣

 

 

70%

三、再生资源

3.1

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

 

 

30%

3.2

废显(定)影液、废胶片、废像纸、废感光剂等废感光材料

 

 

30%

四、农林剩余物及其他

4.1

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100%

4.2

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

 

 

70%

4.3

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

 

 

70%

五、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5.1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70%

5.2

污水处理劳务

 

 

70%

5.3

工业废气处理劳务

 

 

70%

  4.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