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教材收录至2020年3月31日)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提示】限企业,无其他限制。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示】限业务不限企业
战疫情免税范围 | 交通运输 |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
公共交通运输 | ||
生活服务 | 全部 | |
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 居民+收派 |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提示】与目标脱贫地区捐赠政策基本一致,但不存在追溯问题。
2.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4)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3.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有关增值税政策如下:
(1)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点评】打左灯向右转的政策: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 3% | 鄂内免,鄂外1% |
5% | × | |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 | × |
简易计税3% | × |
(3)具体征管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 | 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 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 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
思考:鄂内免税如何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