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货物捐赠【2020年新增】
  1.201911日至202212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2.201511日至201812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3.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一般捐赠
  

  目标脱贫地区捐赠:均免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