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下两种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
| 方法一 | 方法二 |
免税 |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 |
征税 | 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 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