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仓储企业,装卸货物是用附近的农民。以前付给他们搬运费,我单位人员用搬运队长的身份证去税务局代开票,只有3%的增值税和附加税、以及很低的个税。今年3月以后,开票时不含个税了,发票备注里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这是否意味,我单位要在搬运费以外至少要按20%的劳务报酬税率代缴个人所得税(搬运工的到手费用要按原合同执行,比如每月费用5万,他们是要拿到手5万,不可能在里面扣缴个税8000).我单位有无其他减少税负支出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