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引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资源税;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资源税;
6、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