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6、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7、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9、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0、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发生上述5-10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