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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2-03-25 13:33:25 楼主

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贝拉 发帖时间:2022-03-25 13:43:22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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