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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3-11-24 09:50:09 楼主
(1)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时,若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不计入收回应税消费品成本。
(2)若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则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直接计入收回应税消费品成本。
(3)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不计入收回应税消费品成本。


蓝色 发帖时间:2023-12-27 09:51:25 1楼
再见啦
蓝色 发帖时间:2023-12-22 09:58:33 2楼
蓝色 发帖时间:2023-12-18 09:35:42 3楼
蓝色 发帖时间:2023-12-17 23:03:54 4楼
蓝色 发帖时间:2023-12-12 09:27:09 5楼
荣誉 发帖时间:2023-11-24 14:19:38 6楼
谢谢分享
蓝色 发帖时间:2023-11-24 09:59:10 7楼
一起学习,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蓝色 发帖时间:2023-11-24 09:50:15 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