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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3-11-17 19:21:26 楼主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债务性质界定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2.债务清偿
  (1)不可以。
  ①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可以。
  ①以该合伙人的自有财产清偿;
  ②以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
  ③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tanx***ming 发帖时间:2023-11-24 11:27:19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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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发表于2023-11-18 17:15:24


荣誉 发帖时间:2023-11-18 17:15:24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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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x***ming 发帖时间:2023-11-17 19:21:39 3楼
tanx***ming 发帖时间:2023-11-17 19:21:34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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