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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3-10-31 09:19:26 楼主

1.征收范围。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征依据。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3.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4.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

5.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蓝色 发帖时间:2023-11-03 14:06:25 1楼
加油
蓝色 发帖时间:2023-11-01 10:30:09 2楼
加油
荣誉 发帖时间:2023-10-31 20:36:42 3楼
谢谢分享
蓝色 发帖时间:2023-10-31 09:19:33 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