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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3-10-26 09:35:26 楼主

甲公司(20236月设立)主营装饰服务和设计服务(包括平面设计、广告设计和创意策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料:

甲公司2023年度各月份装饰服务和设计服务销售额如下表所示(金额单位为万元):

[td]
  

月份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装饰服务

5

36

28

30

40

46

58

243

设计服务

10

35

30

35

41

55

62

268

合计

15

71

58

65

81

101

120

511

要求:

1)根据资料,请问甲公司2023年度能否适用加计抵减的政策?

2)加计抵减的比例为多少?

3)判断的依据与理由是什么?

4)甲公司如果适用该政策,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什么资料?

5)最早可在何时提供该资料?

an***168 发帖时间:2023-10-26 09:36:10 1楼

5)最早可在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供该资料。


an***168 发帖时间:2023-10-26 09:36:05 2楼

4)甲公司如果适用该政策,应向税务机关提供《适用加计抵减5%政策的声明》。


an***168 发帖时间:2023-10-26 09:35:59 3楼

3)判断依据:自202311日至202312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231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甲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其销售额占比=10+35+30÷15+71+58×100%=52.08%50%,故甲公司2023年度能适用加计抵减5%的政策。


an***168 发帖时间:2023-10-26 09:35:51 4楼

2)适用比例为5%


an***168 发帖时间:2023-10-26 09:35:43 5楼

1)甲公司2023年度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