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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3-05-27 09:57:55 楼主
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31日和3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9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A.2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75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aha 发帖时间:2023-06-01 16:30:04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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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心菜 发帖时间:2023-06-01 06:25:58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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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巴巴 发帖时间:2023-05-29 19:14:11 3楼
djjf 发帖时间:2023-05-29 17:16:18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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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Janmy 发帖时间:2023-05-27 09:58:20 5楼
LeeJanmy 发帖时间:2023-05-27 09:58:14 6楼
LeeJanmy 发帖时间:2023-05-27 09:58:10 7楼
LeeJanmy 发帖时间:2023-05-27 09:58:06 8楼
LeeJanmy 发帖时间:2023-05-27 09:58:01 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