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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3-03-24 09:01:35 楼主
【单选】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及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甲公司收回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8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费9万元和增值税税额1.44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不含增值税)。假设该应税消费品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则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为(  )万元。


A.117


B.119


C.130.7


D.132
嘟嘟姐 发帖时间:2023-03-27 08:26:25 1楼
嘟嘟姐 发帖时间:2023-03-27 08:26:19 2楼
D
喝点快乐 发帖时间:2023-03-26 09:10:33 3楼
D
小小白 发帖时间:2023-03-24 13:17:22 4楼
感谢分享!
oxygen 发帖时间:2023-03-24 09:01:41 5楼
【答案】 D


【解析】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108+9+2+(108+9)÷(1-10%)×10%=1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