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划入方式 | 资产形式 | 税务处理 |
股权投资 | 货币资金 | 直接计入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 |
非货币资产 | 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并计入资本金 | |
无偿划入 | 货币资金 | 直接作为不征税收入 |
非货币资产 | 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作为不征税收入 |
注意:
(1)县级以上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表格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注意:标题中的股东指的是除政府以外的主体,因此该行为不涉及不征税收入,其税务处理以会计处理为出发点。
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
确认方式 | 税务处理 |
作为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且会计上实际处理的 | 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
作为收入 | 计入收入总额,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缴纳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