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
1、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2、上述计入第六年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帖时间:2022-06-08 14:45:13 楼主 |
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 |
贝拉 发帖时间:2022-06-08 22:23:39 1楼 |
坚持学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