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先来看一下加计抵减政策: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好了,问题来了!
一、加计抵减政策抵减的是应纳税额还是进项税额?
答:加计抵减政策抵减的是“应纳税额”而不是“进项税额”,并且这里可以抵减的“应纳税额”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下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不可以抵减。并且,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人既提供生产性服务、又提供生活性服务,适用10%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还是适用15%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呢?
答:如果一个纳税人既提供生产性服务、又提供生活性服务。
①先计算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如果超过了50%,那么可以用15%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②果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可以再计算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合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如果超过了50%,那么可以用10%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③如果仍未超过50%,那么不可以进行加计抵减。
三、这里的销售额比重是如何计算的呢?
答:需要从期间和销售额两方面进行考虑
(1)期间界定:
①10%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②15%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销售额界定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是否参与计算呢?
答:根据规定: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
看到“可以”二字,有些同学可能会问:既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那么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参与计算后,会让四项服务的收入比重降低,从而达不到“超过50%”的要求,是否可以选择不参与计算?
这是不能选择的,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是需要参与计算的,理由是:根据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不需要区分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或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均参与计算。
※注意:
①若新成立的公司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③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④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⑤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五、加计抵减额如何计算呢?
答:分为计提可抵减额和抵减应纳税额两个环节。
(1)计提加计抵减额。
首先,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注意: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当期新增加进项税额中的可抵扣部分,不需要减掉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加计递减过的进项税额转出,单独计算“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例如:企业2021年11月,发生销项税额2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当月作进项税额转出金额6000元(为2021年10月份购入的农产品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发霉变质)。
那么: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00000×15%=15000(元)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6000×15%=900(元)
(2)抵减应纳税额。
再强调一下:可以抵减的“应纳税额”为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计算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应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 |
=0 | 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 =0 |
抵减前应纳税额>0,且>当期可递减加计抵减额 | 全额抵减 | 应纳税额=抵减前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差额纳税) |
抵减前应纳税额>0,且≦当期可递减加计抵减额 | 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 =0 |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也就是说实际的加计抵减额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二者中的较小者。
下面来看两道题目:
1、(单选题)(2019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不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是( )。
A.邮政服务
B.电信服务
C.建筑服务
D.家政服务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计算题)某生活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条件。2020年12月份生活服务销售额400万元,销售货物销售额50万元,进项税额为10万元(以上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计算2020年12月份应纳增值税(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7万元)。
【参考答案】
(1)加计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400×6%+50×13%-10=20.5(万元)
(2)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15%=1.5(万元)
(3)12月份抵减后的应纳增值税=20.5-1.5-7 =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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