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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1-07-25 10:16:35 楼主
(二)“隧道挖掘”问题的表现
  剥夺型公司治理问题主要是控制股东剥夺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即“隧道挖掘”行为。
  剥夺是指终极股东利用控制股东身份侵犯公司资源,进而损害其他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行为,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滥用公司资源。
  滥用公司资源是指并非以占有公司资源为目的,但也未按照公司整体目标为行动导向的行为。例如终极股东是某家族或国有企业的时候,终极股东做的一些决策可能更多从家族利益(如为了家族荣耀等目标采取过度保守的经营策略)或政府社会性功能的角度出发(如保障社会就业而导致国有企业的冗员),从而偏离了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终极股东滥用公司资源违背了其作为代理人的勤勉义务。
  2.占用公司资源。
  占用公司资源是指终极股东通过各种方法将公司的利益输送至自身的行为。违背了其作为代理人的忠实义务。占用公司资源的利益输送行为,又可以分为直接占用资源、关联性交易和掠夺性财务活动三类。
  (1)直接占用资源。
  直接占用资源是指终极股东直接从公司将利益输送给自己,在中国上市公司中这种行为一度盛行,表现为直接借款、利用控制的企业借款、代垫费用、代偿债务、代发工资、利用公司为终极股东违规担保、虚假出资。
  预付账款也是终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途径之一。比“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更加隐秘。比如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代销产品等经营性关系,加大对挂牌公司资金占用。
  此外,除了这些直接的利益输送之外,终极股东占用公司商标、品牌、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抢占公司的商业机会等行为也属于直接的利益输送,即终极股东违规占用公司的资源,为其进行利益输送也属于直接的利益。
湖北橘子 发帖时间:2023-09-26 10:06:54 1楼


洋洋发表于2023-09-25 20:40:31


洋洋 发帖时间:2023-09-25 20:40:31 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