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29:票据行为—保证
1.保证人
1)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2)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注意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中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1)保证人名称和住所:未记载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相对记載事项(2)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載的,已承兑的汇票一一承兑人;未承兑的汇票一一出票人;
(3)保证日期:末记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5.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