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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风险较大)、特定债权。

1)《公司法》规定,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实践中,企业可以将特定债权转为股权的主要情形

①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权;

③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将其债权转为股权;

④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境内债权人将持有的债权转给外国投资者,企业通过债转股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⑤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时,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未退还职工的集资款也可转为个人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