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辖区内有一户企业发生了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业务,合并方企业做合并业务会计处理时将被合并方的多缴税金(所得税多缴税金)反映在借方应交税金,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规定了合并企业接收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原有计税基础、亏损的弥补、股东的股权计税基础等事项。合并方企业提出“既然59号文规定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那么多缴所得税也应由合并方企业承继,何况增值税有此先例。”但我们找了相关政策也没有相应的详细政策支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中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报告表也未涉及被合并企业多缴税金事项。现在遭到的的问题很棘手,被合并企业已经清算注销,多缴的税金也无法在原主管税务机关退税,在合并方企业抵减也无明确的政策规定和操作方法,被合并方企业多缴的所得税总不能白交吧。
现请各们老师给予指导和处理意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