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是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三是不需在经营地进行税款预缴,全部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四是纳税人因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要求或其他原因,确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事宜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1.房地产开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2.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3.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4.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