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甲公司2018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从A国分回140万元的税后利润(税前所得为200万元,A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从B国分回80万元的税后利润(税前所得为100万元,B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已知,甲公司选择“分国不分项”计算其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解法1】(1)来源于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00+200+100)×25%×200÷(300+200+100)=25%×200=50(万元),甲公司在A国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60万元,超过了抵免限额,2018年只能抵免50万元;(2)来源于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00+200+100)×25%×100÷(300+200+100)=25%×100=25(万元),甲公司在B国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未超过抵免限额,2018年准予抵免20万元;(3)甲公司2018年境内、境外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200+100)×25%-50-20=80(万元)。
【解法2】(1)境内所得单独计算;(2)来源于B国的境外所得适用税率低、少缴税的,应当补税;(3)来源于A国的境外所得适用税率高、多缴税的,以后再说;(4)甲公司2018年境内、境外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25%+80÷(1-20%)×(25%-20%)=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