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供劳务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对商品销售附带安装条件的,安装费在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4)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1)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2016年简答题)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2016年简答题)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1)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者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