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二)纳税人的分类: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标准:住所和居住时间)
  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
累计满183的个人。
  【提示1】“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提示2】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现实生活中,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只有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提示3】计算居住时间时,按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的实际居住时间确定,即境内无住所的某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出境多少次,累计住满183天,就可判定为我国的居民人。
  【提示4】纳税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总结】居民个人包括以下两类:(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2)从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个人。
  【总结】非居民个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满183天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