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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19-11-12 22:29:30 楼主
2020年注会学院《经济法》社团成立!路虽远,行则将至!


【例题·单选题】2017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答案】D

【解析】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是对原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


悬赏金额: 10 金币
状态: 未解决
蓝色风信子 发帖时间:2019-11-27 07:39:23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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